證交所:截至6月底,證券商財管業務信託資產規模已成長至554億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於102年12月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兼任財富管理人員,另於103年8月5日已公告研議開放證券商從事指定集合之財富管理業務,以及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無需先經金管會許可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定,並將於近期發布施行,可謂開放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的重要里程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於98年9月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開放證券商從事金錢及有價證券之信託,信託業務種類則包括特定單獨、特定集合及指定單獨管理業務,自此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業務邁前一大步。
按特定單獨管理指個別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對信託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特定集合管理亦指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惟受託人將各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
另指定單獨管理則指個別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現證券商即可透過指定單獨管理方式,為客戶辦理有價證券出借業務。
截至103年6月底,證券商財管業務信託資產規模已成長至NT$554億,並已有10家證券商從事財管業務,然市場集中度仍相當高,此業務前三大之證券商合計市佔率已達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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