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罰鍰24萬元
處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之投資分析報告欠缺合理基礎及根據,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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