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期貨市場議價申報鉅額交易,預告「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開放期貨市場議價申報鉅額交易,預告「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為使期貨鉅額交易制度更符合交易人需求,有助我國期貨市場與國際制度接軌,以吸引更多市場參與者進入我國期貨市場,進而擴大市場規模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除現行逐筆撮合鉅額交易方式外,開放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有其必要性,為避免該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與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產生適用之疑義,金管會爰研擬修正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項「配合交易」之定義,將「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修正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規定鉅額交易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以資明確。
前開法規修正草案擬依預告程序規定刊登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以徵詢各界意見。(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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