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提升基金操作彈性
為配合業者實務操作需要及增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基金)運用彈性,金管會爰針對投信投顧公會所提相關建議,研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鬆綁基金操作限制:提高單一基金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總金額之比例上限、提高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其他基金受益憑證比率上限、放寬平衡型基金持股上下限門檻、放寬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並 放寬私募之指數型基金得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二、為避免基金保留過多流動性資產而影響基金操作績效,明定基金得為給付買回價款及應付有價證券交割款等目的,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三、為增加基金之運作效率,放寬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辦理出借運用。
四、為提升基金操作規模經濟,放寬基金合併條件。另為保障受益人權利,延長基金合併免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公告期間,並新增投信事業於基金合併前一定期間,不得向投資人收取買回或轉換費用。
本次修正之預期效益如下:
一、增加基金操作彈性:配合業者實務操作需要及參考歐盟及香
港等國際規範,鬆綁投信基金投資相關限制,將提高基金投資操作彈性,有助基金提升投資績效。
二、提升基金操作規模經濟:放寬基金合併條件,將基金合併免召開受益人會議門檻提高至新臺幣5億元,增加小規模基金合併可行性,提升基金規模經濟綜效。
綜上,本管理辦法修正將有助於基金操作彈性,促進基金產業發展。金管會將依規定儘速辦理法規預告,廣徵外界意見,歡迎外界提供寶貴意見。(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