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3-08-27 13:03:56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加速海外招商,證交所董事會修訂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未來如果申請的外國公司原註冊地的法令與我國法令相牴觸,得在對股東及投資人權益不造成重大損害的前提下,經兩地律師出具意見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得以豁免國內公司法及證交所相關規定。
證交所今日董事會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營業細則相關條例,明訂外國發行人來台第一上市因準用我國我國證交法,而牴觸當地國法律者,得由主管機關准駁豁免排除該等證交法規定的准用。
另外,為因應外國發行人以其實際營運主體直接來台上市掛牌者,在實務上所面臨兩地法令差異,導致申請公司未能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納入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或股務作業不同等問題,修正相關營業細則。
證交所主管表示,因開放外國公司得以用原營運主體註冊地,申請來台第一上市櫃,因而進行相關法規的調整。舉例來說,近期證交所較積極去招商的日本,深入當地企業後發現,當地公司法對於股東會決議撤銷等重大案件的專屬法院管轄權,可能牴觸國內公司法相關規定。
另外,在列舉准用上市的條文部分,如日本公司法認定審計委員會屬功能性組織,與監察人屬上下從屬關係,並非如台灣的相互替代關係,證交所說,如類似的兩地法令相互牴觸問題,得由當地及台灣律師出具意見,並報證期局後,在對股東權益沒有重大損害下,主管機關得准用豁免不適用國內相關規定。
不過,證交所強調,該等豁免條例,前提是不能損害投資人及股東權益,因此須由公司承諾補強投資人權益的配套措施,且如果註冊國相關法規有所修正,流程將重新跑過一次,以確保權益保護。
證交所強調,不論是未來大陸公司來台掛牌的T股,或如新加坡等其他先進市場,都希望先透過法規修正的調整,能促使相關招商可以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