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信銀行違反董事會議事辦法,罰鍰24萬元
處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8月29日
二、受裁罰對象: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8月17日、100年9月21日、100年10月19日及100年12月21日之董事會,以追加議案方式討論多項議案,公司未載明於董事會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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