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
為鼓勵國內新創事業的發展,推動採用「彈性面額股票制度」,金管會爰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4條、第49條之1,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參照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將第14條「股票每股金額均為新臺幣壹拾元」,修正為「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二、配合前揭股務處理準則第14條之修正,及考量第一上市(櫃)、登錄興櫃外國企業股票,得為無面額或彈性面額,爰將同準則第49條之2第2項「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發行股票之每股金額,得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不受第14條規定之限制」,修正為「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得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