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2-11-20 19:21:42 記者 徐伯豫 報導
明年起證券交易所得稅(證所稅)將正式上路,以往都將資金放進股市投資的老張,開始猶豫未來要將錢放在哪裡,才能有好的報酬,又不用被政府扒一層皮。在銀行擔任理專的朋友建議他,不妨將錢轉進共同基金中,不但可以分散投資的風險,而且即使投資海外基金,目前課稅的門檻較高,也不用擔心一旦獲利錢就會被政府搶走,況且投資標的多元化,讓老張不禁開始考慮,是不是要開始研究基金市場,來讓自己的資產持續有穩定流入?
【證所稅上身,台股資金逃難潮湧現】
明年起喧騰已久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將正式上路,根據證所稅版本,就個人課徵部份,民國102年及103年將施行「設算所得」和「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起則採取「核實課稅」單一制度。所謂「設算所得」制,是根據加權指數的高低點來決定稅率,當台股達8500點以上,須按股票賣出所得扣繳千分之0.2的證所稅;當台股達9500點以上,稅率提升到千分之0.4;當台股達15000點以上,稅率提升到千分之0.6。而「核實課稅」制則是依據全年度所賣出證券的所得,扣掉買入成本與再扣掉必要費用後,獲利部分須依照15%的證所稅率課稅。
個人證所稅課徵細節
項目 |
設算所得 |
核實課稅 |
核實課稅 |
課稅方式 |
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
分開計稅、 合併報繳 |
分開計稅、 合併報繳 |
課稅範圍 |
依台股指數分三級距對投資人課徵:當台股達8500點以上,須按股票賣出所得扣繳千分之0.2的證所稅;當台股達9500點以上,稅率提升到千分之0.4;當台股達15000點以上,稅率提升到千分之0.6 |
1.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2.當年度交易興櫃股票10萬股(100張)以上
3.102年起承銷取得各該IPO股票超過1萬股(10張)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1.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2.當年度交易興櫃股票10萬股(100張)以上
3.102年起承銷取得各該IPO股票超過1萬股(10張)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5.104年起當年度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 |
稅率 |
依前一日收盤指數為準 |
15% |
15% |
所得計算 |
- |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
資料來源:財政部,華頓投信整理
【選擇核實報稅 列舉證明費時又費力】
華頓投信指出,雖然104年起「核實課稅」增加了一項交易滿10億元以上才需要繳稅的條款,但在102年以及103年的「證所稅過渡期」,只要投資有賺錢,就難逃被課徵15%的證所稅;即使是「設算所得」,一旦大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不論賺賠,都需要繳交千分之0.2或以上的稅率。若投資人在過渡期間選擇「核實課稅」,就需要向國稅局列舉證券交易所得細項,申報過程費時又費力。因此投信業者預估,正式課稅後,由於拉高了投資台股市場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將出現由大戶和中實戶帶領出走的「資金逃難潮」,「錢」進現階段免課證所稅之商品。舉凡共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等,將有機會吸納由台股轉出的熱錢。
【免課證所稅商品 將受到熱錢追捧】
華頓投信表示,共同基金具備三大優勢,將成資金最佳避風港。第一優勢是共同基金目前免課繳證所稅,按照通過的版本,個人投資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仍將續享免稅的優惠,預期原本在台股市場中操作的大戶和中實戶,為了透過台股參與經濟成長動能,同時避免稅收負擔增加以及資產訊息曝光,將陸續「錢」進共同基金。
第二優勢是共同基金為市場抗通膨、追求收益的最佳去處。水往低處流、錢往高處爬,國內利率始終維持在低檔,面臨低利率和通膨兩大威脅,如何追求更高收益已成為當前投資人的最新課題,錢入國內股市要繳證所稅,錢放定存又要繳交二代健保之補充保險費,如今共同基金成為萬萬稅下少數仍得免徵之項目。
第三項優勢是共同基金流動性高、產品多元,利用不同的基金產品更可達資產配置之效,特別在全球股市波動更加劇烈之際,資產配置已成為後歐債時代的投資新顯學。台灣基金產品的發展越來越多元,可藉由共同基金參與全球各國股市的經濟成長力道,也可透過海外債券基金降低投資風險。有這三大優勢撐腰,預期共同基金將成為資金最佳的停泊處。
自然人課稅與免課稅之範圍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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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擇一 |
核實課稅 |
免稅 |
核實課稅 |
免稅 |
課稅範圍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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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 當年度出售數量未達10萬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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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 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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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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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股票(IPO於各該公司承銷階段取得且數量在1萬股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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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股票(IPO屬101/12/31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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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股票(IPO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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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I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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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賣出股票金額10億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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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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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稅範圍 |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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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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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海外股權交易所得與國內發行海外基金選擇配息者,列入最低稅負制,不列入證所稅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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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華頓投信整理
註1:二擇一,係指「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擇一適用
註2: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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