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收到投保中心請求解任董事王燕群、陳朝水及李惠文職務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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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漢唐-收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起訴請求解任本公司董事王燕群、陳朝水及李惠文職務之書狀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王燕群、陳朝水、李惠文、本公司 法院及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道股,102年度金字第97號 2.事實發生日:102/12/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以本公司董事長等三人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經台北地檢署起訴,依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主張董事長等三人有不適宜擔任本公司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渠等之董事職務。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投保中心僅以起訴書所載為憑,並未提出前揭董事三人執行董事職務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或重大損害公司之具體事由,而據王董事長等人表明,起訴事實容有嚴重誤解,且該案正由台北地院審理中,渠等已委任律師全力進行答辯;是於刑事判決未作成及確定前,尚無法僅因起訴書所載內容認為董事長等人不適宜擔任董事。 二、本公司經營團隊在王董事長帶領下,近10年來累積營業額高達上千億元,營運與績效均極為良好,從無虧損,可分配盈餘亦幾乎全數分配股東,充分顯示經營成效;目前公司同仁仍在王董事長等人之帶領下,堅守崗位,服務客戶,並獲客戶與廠商支持,持續交付工作。目前承作之工程進度與收款、付款作業亦均屬正常,公司現金充裕,業務、財務均極為健全,營運正常,並無任何王董事長等人若繼續擔任董事恐將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之跡象。 三、本公司股價在檢察官起訴前為32.2元,在起訴後一天內降為29.95元,即馬上止降,現經半年來的努力,亦已升為36.3元,現投保中心臆測之詞與不當行為令人遺憾,且其行為若造成公司股價波動與股東損失,應由投保中心負起全責,本公司無法扼止之;其起訴不僅不符合法律要件,與事實不符,亦不符合全體股東利益,本公司與三名董事將儘速進行答辯,以維公司及投資大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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