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4-05-05 13:44:46 記者 侯良儒 報導
放空外資格勞克斯(Glaucus Research),今(5)日發表一封公開信,指稱對證交所對於F-再生(1337)的初步調查結果「非常失望」(extremely disappointed),並不認為證交所可在短短的2天時間,便可蒐集到所有必要證據。
格勞克斯指出,就美國、香港等證券監管單位,對於上市公司浮誇財報的往例顯示,由於過程中需要透過許多獨立單位,諸如稅稽單位、銀行、供應商、下游客戶,蒐集文件與交易紀錄,而非僅檢視被調查公司所提供資料,因此整個稽查過程應是相當曠日廢時的。
然而,格勞克斯說,台灣證交所僅花費3天時間,且其中1天又為五一勞動節,中國的銀行、政府辦事處、稅稽單位、與大部份的銀行均無作業,所以無法相信台灣監管機關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便能獲得、分析所有獨立證據,並且進而推導出一個公平的結論。
格勞克斯認為,任何對於F-再生的調查,「至少」應蒐集6項文件。分別為,一、該公司總部的帳本,及其與台灣方面申報的任何資料。二、自中國工商總局的地方辦事處,取得F-再生所有子公司的資料,驗證資本支出是否虛報。三、向中國工商總局,申請F-再生前10大客戶財報,以查證過去交易是否如該公司所揭露。
四、同樣向中國工商總局,申請F-再生前十大供應商財報,以確認該公司以往採購紀錄,是否如同先前記載。五、至該公司信貸銀行總部,獲取以往的對帳單,查驗F-再生的現金結餘與現金流量,是否與在台的公開資訊一致。
最後,第六點,格勞克斯表示,台灣證交所應從地方稅捐機構,直接取得F-再生過往繳稅紀錄,以驗證與其先前申報是否相同。該機構認為,這部分資料光自F-再生處獲得是不夠的;因為以往許多例子顯示,部分公司假立收據與發票,以規避監管機構的查核。
此外,除了上述6項必要資訊,格勞克斯說,任何對於F-再生的調查,都必須經過5個必要過程。包括一、訪查F-再生的工廠,確保其生產活動與先前揭露一致;二、聘請獨立機構對於其客戶、供應商、工廠員工、鄰近廠員工、經理人,進行其生產流程和產出的調查。
三、探訪F-再生先前員工,詢問其工廠產能、規模、以及產品獲利性;四、探訪高階經理人,以檢視該公司營運模式;五、探訪其競爭對手,以驗證F-再生先前宣稱的市占率及獲利能力。
儘管對證交所初步調查結果存疑,但格勞克斯仍表示,由於其花費逾5個月的時間,來撰寫F-再生的研究報告,不論就研究本身或是方法論(methodology),均有十足信心。未來,待證交所進行全面且完整的調查後,相信結果將支持格勞克斯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