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聖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不超過12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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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7)志聖-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特定人進行私募,惟目前暫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不超過普通股12,000,000股之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一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依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前述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法令規定及參考本公司目前情況、未來展望,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3)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但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4)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尋求與國內外產業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私募方式之籌資時效性及可行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並強化與策略性投資人間更緊密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各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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