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陽台深度於容積管制實施後,其深度放寬至二公尺;相較於容積實施以前之一米五深度,提供了較佳的使用性。法規規定,每層陽台面積不超過當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不計入樓地板面積。由於優待的面積為整層檢討,於規劃配置中,常有部分戶數因鄰地界線等限制,僅能設置小陽台,未用完之優待面積通常加於某幾戶上,造成某幾戶有特大陽台。陽台於產權上登記為附屬建物,計入銷售坪數,消費者於選購時,應挑選比較具實用性陽台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