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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文
德寶接獲臺北地院民事裁定事宜
(2009/06/02 13:33:0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523)德寶-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公司法第309條所為裁定

1.事實發生日:98/06/01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98年6月01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主文如下:
【主文】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如本院97年6月5日民事裁定附件重整計畫陸所示之變更,無須經股東會之決議,不適用公司法第277條之規定。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項重整計畫減少資本,得依重整計畫發行記名式新股權利證書,無須適用公司法第279條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之程序。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依第一項重整計畫減少資本,免再向各債權人為通知及公告,不適用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條及第74條之規定。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依第一項重整計畫增加資本發行新股,無須提出公司法第268條第1項第10款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亦不受公司法第270條發行新股之限制,並得依重整計畫發行記名式新股權利證書。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依第一項重整計畫增加資本發行新股,不適用公司法第272條出資種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