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豐證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遭處50萬元罰鍰及糾正
鑫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7年11月2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鑫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證券交易法第65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條第2款及第6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未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 (二)未完成建置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部分態樣以人工方式檢視卻未留存軌跡及部分態樣未執行檢視。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修正草案未提報董事會通過,且內部稽核單位未依所訂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設定之參數執行有效性測試。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處分。(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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