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針對107年2月6日期貨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缺失之處分說明
一、國內期貨市場107年2月6日因受前一日美股重挫影響,當日下跌幅度較大,眾多期貨交易人持有部位因保證金不足,並達到期貨商應代為沖銷標準,多家期貨經紀商為期貨交易人之部位代為沖銷,致期貨交易人產生損失並出現爭議,因此,金管會針對期貨業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進行查核,以瞭解是否有缺失需要改進。
二、本次經查核發現期貨商主要缺失事項,包括(1)當日未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即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未確實沖銷交易人全部部位、未依期貨公會建議之合理方式處理交易人垂直價差部位、未保留107年2月6日當日執行代為沖銷之相關資料、(2)未確實執行營業場所外開戶前置作業、(3)受理客戶申辦SPAN所需檢附之資料不完整、(4)未確實執行同一IP位址之查核(5)未確實執行內部稽核作業、(6)對交易人所為交易事項之查詢,未為處理、(7)期貨自營業務之不活絡契約交易申請書,簽報決行層級不符內部規定、(8)期貨自營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9)期貨自營部門配合證券業務部門持有之現貨從事利率避險交易,其營業及會計未獨立。
三、金管會已就期貨商違反期貨管理法令進行裁處,說明如下:
(一)金管會前已先行就部分期貨經紀商2月6日當天與執行代沖銷爭議案件無涉之內部控制缺失(包括未於客戶違約當日以自有資金墊付差額、延遲申報違約或違反規定提供客戶買賣建議等),核處3家期貨商罰鍰金額計新臺幣(以下同)96萬元在案。
(二)本次經綜合考量期貨商違規情節及其與交易人和解協商情形,就執行代為沖銷等違反內控制度缺失部分,已作成行政處分,核處10家期貨經紀商罰鍰合計468萬元、4家期貨交易輔助人合計66萬元及1家期貨自營商48萬元,本次裁處金額共計582萬元,加計上開前已處分者,罰鍰金額共達678萬元。
四、另期交所先前因未能依市場發展及交易實務需求,對於期貨市場價格異常情形積極研議有效控管機制,金管會前已予以糾正,並督促該公司應更積極檢討修正相關制度規章。在金管會督促下,期交所協同期貨公會已針對2月6日期貨市場爭議事件發生原因,強化期貨市場相關制度與精進措施,包括「強化開戶徵信作業自律規範,落實KYC制度」、「強化保證金控管作業」、「精進期貨商代為沖銷作業」、「強化流動性提供,調整造市者遠月份契約之報價義務」、「強化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將臺指選擇權納入實施範圍」等。
五、為保障交易人之權益,金管會前已請投保中心、評議中心協助受理調處、評議相關事宜,並積極促請期貨商綜合審酌個案情況、交易人申訴理由及期貨商作業瑕疵程度等面向發揮最大誠意與交易人和解協商。期貨商與交易人爭議案件之統計數有177人(189戶),截至108年2月28日止,已有70個案例和解,和解比率為37%。
六、金管會將持續經由日常監理與金融檢查提升業者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以健全期貨業務經營及保障交易人之權益。(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