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科技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1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107年8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1814號函、107年9月27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6409號函及107年10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9855號函規定重編並重行公告申報106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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