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證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遭各處1個月業務之停止執行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9年2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業務人員李○○,及城中分公司業務人員李○○。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業務人員李○○有利用客戶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及有資金往來情事;城中分公司業務人員李○○有轉帳支應客戶買賣股票交割款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停止板橋分公司業務人員李○○,及城中分公司業務人員李○○各1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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