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美電子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7年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07年8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7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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