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遭處50萬元罰鍰及糾正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7年11月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證券交易法第65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及第6條第1項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受理法人客戶開戶作業,對其持股達25%以上之法人股東未辨識具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 (二)對高風險客戶未採取合理措施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以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以及未對其往來交易關係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措施。 (三)董事及獨立董事有未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四)稽核部門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查核,未訂定查核事項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亦未對客戶風險等級評估及洗錢態樣表徵警示系統有效性進行獨立性稽核測試。 (五)對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未對涉案客?交易資料進行審查,並重新評估其洗錢風險。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處分。(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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