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證券及其前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遭處24萬元罰鍰等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受僱人(現任職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2月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及前業務人員徐○○(目前任職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09年5月18日至6月5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前業務人員徐○○有提供資金予多名客戶,作為客戶申請提高單日買賣額度之財力證明,且有受理該等客戶未具特定自然人身分,於其指定範圍之價格區間,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之情事;公司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未確實查證有無利用他人名義委託申購並留存查證紀錄;辦理客戶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評估審查作業,於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未就客戶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等缺失事項,顯示華南永昌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停止業務人員徐○○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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