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昌期貨違反期貨管理法令,遭處24萬元罰鍰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11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昌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昌期貨107年5月17日受理台指選擇權市價委託時,未向交易人收足期貨交易權利金,以及交易人風險指標為負數,該公司未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大昌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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