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月娛樂稅稅收13.3億元,年增5.4%
106年1-10月娛樂稅稅收13.3億元,較上年同期增5.4%
一、娛樂稅係針對娛樂場所、設施及活動所課徵之稅目,地方政府按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並依娛樂稅法訂定各項稅率。依財政部統計,我國近年娛樂稅大多為16億元左右,105年15.2億元,較104年減6.6%,本(106)年1-10月達13.3億元,較上年同期增5.4%;依縣市別觀察,娛樂稅稅收以來自6都為大宗,合占逾7成,其中101年至103年以桃園市居首,104年起則由台北市奪冠。本年1-10月6都之娛樂稅稅收合計9.6億元(占71.8%),較上年同期增6.4%。
二、觀察稅收來源類別,近年前3大為高爾夫球場、視聽視唱業及電子遊戲機,機動遊藝樂園及資訊休閒業(網咖業)於101及102年原分列第4、5名,惟因行動載具與寬頻網路普及,致網咖業營收減少,且近期演唱會等表演活動,以及電影票房增加,致排名漸被臨時公演、電影等類取代,前5名稅收合占8成左右。本年1-10月徵收自高爾夫球場及視聽視唱業之稅收均為3.1億元,合占46.7%,電子遊戲機2.0億元,占15.3%,臨時公演及電影則分占8.9%及7.7%;前5大來源合計10.5億元,較上年同期增加4.3%,占比78.6%,則下滑0.8個百分點。(資料來源: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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