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證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遭處50萬元罰鍰及糾正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8年3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證券交易法第65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2款及第4款、第5條第3款、第8條第3款及第9條第6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承銷業務對其承銷輔導客戶及參與詢圈之專業投資機構客戶,有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而未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情形。 (二)自訂靜止戶免予辦理實質審查,惟靜止戶恢復交易卻未設控管措施,恢復交易未進行實質審查。 (三)高風險客戶有逾1年未辦理客戶定期審查。 (四)公司防制洗錢系統進行既有客戶與資料庫黑名單比對作業,未留存檢核確認過程;另對港、澳、新、馬等國客戶,未留存護照英文姓名檢核紀錄。 (五)就所訂疑似洗錢或資恐態樣以人工檢核者,有未明確規範並留存檢核軌跡情形。另辦理融資追繳款項作業,有未依所訂態樣執行態樣檢核作業留存評估記錄等情事。 (六)有客戶因資料不完備而設定為不明風險情形,未依規定完成客戶風險評估。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及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處分。(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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