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美電子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合計216萬元
處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11月0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11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3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請該公司補正,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二)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107年3月31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6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請該公司補正,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三)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7會計年度第1季終了後45日內(107年5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7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請該公司補正,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06年第3季、106年度及107年第1季財務報告之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72萬元及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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