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遭處警告及罰鍰120萬元等裁罰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投信)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辦理業務檢查時,發現群益投信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投信相關法令規定核處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黃○○職務。
一、裁罰時間:109年4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前任基金經理人黃○○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金管會對群益投信辦理業務檢查期間,發現群益投信前任基金經理人黃○○君使用他人證券帳戶,以職務所知悉之消息,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所管理基金為相同股票之買賣交易活動,交易數量金額龐大且未依規定申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而群益投信未有效管理網際網路使用安全,致黃○○君有於上班期間利用公司無線網路,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賣股票,且對於黃○○君前開違規行為亦未能善盡督導之責,核有缺失。
五、裁罰結果: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任基金經理人黃○○君職務。 (二)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1條第7款之規定,對群益投信核處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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