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違反期貨管理法,遭處12萬元罰鍰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3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金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該公司未依其「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手續費收取及折讓申報表」規定,依客戶成交量與所需服務辦理手續費折讓,且未落實自訂之手續費檢核機制,每三個月檢討客戶交易量及整體貢獻,適時調整手續費收費標準等行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