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影響,採行相關寬容措施
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影響,證交所採行相關寬容措施
考量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全球經濟發展,為協助企業在疫情影響期間,若業績表現已逐步回穩,仍有機會進入資本市場籌集資金,證交所就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採行相關因應措施,包括於109年底前與證交所完成股票上市契約之簽訂者,得申請延長上市掛牌時限二次,每次為期3個月,亦即至遲於函知簽訂上市契約之日起算9個月內上市買賣;就109年度及110年度之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證交所將衡酌申請公司受疫情影響程度及最近期營運表現等予以綜合考量,並注重其未來營運發展穩定性及成長性;另彈性調整110年度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獲利能力認定規範,可使申請公司免於因短期受疫情衝擊而延後或影響其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之機會。
針對110年度申請初次股票上市案件,申請公司於說明其受疫情影響程度、期間暨營運回復狀態等事項,經主辦承銷商出具合理性意見後,得適用下列獲利能力條件:
一、 本國發行人:獲利能力觀察期間彈性調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任擇二個會計年度,例如:110年度申請上市之公司,評估受影響年度為109年,則可以107年及108年作為獲利標準評估年度,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係指108年。 二、 外國發行人:獲利能力標準彈性調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累計達新台幣1.5億元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為盈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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