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藝-DR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第二上櫃公司Technics Oil & Gas Limited(中文名稱:特藝石油能源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2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特藝石油能源有限公司負責人(司法管理人) Grimmett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36條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特藝石油能源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36 條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期限(109年2月14日)前公告申報109年第1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特藝石油能源有限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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