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48萬元罰鍰及糾正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9年12月1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於知悉客戶個人資料外洩,未立即於資通安全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對客戶填寫開戶資料未確實覆核、導入開戶契約書E化系統之電子郵件寄送程式上線前未經完整測試,且未對含個人資料之外寄電子郵件審核管控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及同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處分。(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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