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證券前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處停止該員6個月業務執行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6年10月2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前業務人員余00。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余00在元大證券任職期間,有利用友人名義買賣多檔股票;並利用職務上知悉之消息,買賣多檔由元大證券擔任輔導推薦證券商之興櫃或上櫃股票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大證券停止前務人員余006個月業務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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