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違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停止該員2個月業務之執行等處分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7年5月28日。
二、處分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劉OO及前業務人員蕭OO。
三、處分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劉OO及前業務人員蕭OO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劉OO2個月業務之執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已另予以暫停執行業務4個月之處分),及停止前業務人員蕭OO6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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