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大同109年股東常會違反相關規定,對其處予糾正、並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對於大同公司109年股東常會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已為行政處分之說明
大同公司(上市2371)於109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之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
金管會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發現前開行為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並命該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呼籲,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之公開發行公司,於執行股務事務時,須保持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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