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科技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4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條之1第1項暨本會108年1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47989號公告。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限公告申報108年1月份之營運情形,遲至108年2月18日始補行公告申報,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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