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港證券前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停止該員1年業務執行
金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9年1月1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金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港證券)前業務人員江○○。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2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8條第2項第1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金港證券前業務人員江○○有為金港證券從事證券相關投資分析業務,但未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及代理金港證券開始買進上市櫃公司股票後,亦同時持續代理其配偶及兒子交易相同股票,且有與金港證券相互承接獲取利益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金港證券停止業務人員江○○1年業務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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