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期貨違反期貨管理法令,遭處24萬元罰鍰
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9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票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票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因未訂定有效內部控制制度,致委任之期貨交易輔助人有無向交易人詳細說明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抵繳比率及抵繳上限等規定,未有相關佐證資料留存,顯見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及該公司於交易人帳戶權益數為負值時,同意其申請領回前開抵繳股票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國票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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