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亞投信)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經查發現瀚亞投信前投資長劉○○於任職期間有違反個人交易規定之情事,且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進股票違反投資流程規定,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失靈,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顯已影響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金管會爰對瀚亞投信及前投資長劉○○核處限制新增基金及受託業務、罰鍰及解除職務等行政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11年7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前任投資長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17條、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59條第1款、第8款、第69條、第71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3款、第104條、第111條第4款及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劉○○擔任瀚亞投信投資長期間,有於基金及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並指示基金及全委經理人買賣特定股票,與特定人證券帳戶同日交易標的相同之情事,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作成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瀚亞投信未能有效查核督導投資長之個人交易及干涉投資決策違規行為,且有內部控制制度失靈之重大缺失,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五、裁罰結果:
(一)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核處停止瀚亞投信3個月與客戶新增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同法第111條第4款及第7款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
(二)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瀚亞投信解除前投資長劉○○之職務。
(三) 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瀚亞投信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針對公司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報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