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60萬元罰鍰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1月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5日及6日對台新證券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進行查核,發現該公司辦理網路系統弱點掃瞄、網段區隔機制、帳號權限控管及電腦稽核紀錄數位證據之留存等作業有缺失情事,顯示台新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台新證券新臺幣6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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