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億科技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72萬元
處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8月16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億公司)負責人○○○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互億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1年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及未依本會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0年第3季、110年度及111年第1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互億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分類主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