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邦證違反證交法、洗錢防制法等法令,遭併處110萬元罰鍰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2月1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邦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5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3項與第4項、第7條第1項與第5項、第10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福邦證券經紀部對高齡客戶突然頻繁交易、股票頻繁匯出匯入或一年以上未交易而突然交易之電子委託下單交易,未有確認措施;風險管理人員兼辦董事會議事作業;由防制洗錢專責主管請示總經理同意後始辦理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作業;辦理高風險客戶年度審查作業,未更新外資法人之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對客戶職行業風險評估項目,尚未參酌110年12月29日公布之2021年版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研議將新增之弱點職業或易利用於資恐武擴之行業納入「客戶風險權數表」,作為加強審查或加分之職行業項目等缺失,顯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5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本會107年7月4日依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3項所發布之金管證券字第1070321242號函等規定。
五、處分結果:就福邦證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缺失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另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第7條第5項與第10條第5項規定,併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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