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投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遭處警告及罰鍰120萬元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街口投信)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發現街口投信於109年10月至12月期間辦理基金配售作業未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金管會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處街口投信警告及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
一、裁罰時間:112年6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街口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街口投信前於109年8月3日至8月20日期間辦理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原油正2期貨ETF)申購未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之規定,經本會109年9月29日處60萬元罰鍰在案。前開本會處分書於109年9月30日公告並送達街口投信。
(二)街口投信於109年10月至12月期間辦理原油正2期貨ETF配售作業,未對每次辦理配售額度及對象有相關評估原則,且於109年10月5日有多名參與證券商提出申購,街口投信僅配售予特定外資法人,及於10月29日、11月2日、11月4日、12月2日、12月10日及12月29日有多名參與證券商提出申購,街口投信亦配售予特定外資法人,且配售數量占各日總配售數量之3成至8成。前開配售決定之相關理由或依據等均付之闕如,街口投信未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三)上述事實顯示,街口投信受本會109年9月29日處分後,仍未依其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第15條規定,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及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街口投信警告及罰鍰120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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