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修正上市條件 申請上市進銷貨集中關係人設有上限
證交所修正上市條件 申請上市進銷貨集中關係人設有上限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為強化股票上市申請案業務或進銷貨集中於關係人之審查,增訂非屬集團企業之關係人間業務及進銷貨限額標準,相關規章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在案,自公告日起實施。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未來在審查時,申請公司來自於集團企業公司、母公司或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之進貨金額,不得超過70%,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在銷貨部分,申請公司來自於集團企業公司、母公司或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的營業收入、營業利益不得超過50%或利用集團企業公司、母公司、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所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不得超過50%,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比率未超過70%者,得不適用。
就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公司進銷貨來自關係人的限額,原則比照一般板,只有在排除銷貨限額之但書條件部分,考量創新事業發展初期易因產銷未達規模經濟而有高度集中之情形,而未如一般板訂有不得超過70%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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