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72萬元
處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6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開公司)負責人邱○○。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台開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10年度、111年第1季、111年第2季及111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112年5月4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2041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屆期仍未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台開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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