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富期貨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遭停止該員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5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期貨)前業務員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期貨前業務員陳員任職期間有保管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帳戶之出入金帳戶存摺、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陳員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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