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山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上限2千萬股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275)元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對象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特定人,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提升競爭力及與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且以能協助本公司開發新市場、擴展營運規模及對本公司未來營運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2)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不超過2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超過20,000,000股,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次至分二次辦理,實際募資額度擬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定價日及私募價格依上述原則,以不低於參考價格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訂定之。 (3)前述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及支應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俾增加資金來源之彈性及具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事宜,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份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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