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ESG相關主題投信基金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原則,使資訊揭露格式有一致性
發布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相關主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投信基金)之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原則
為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發行ESG相關主題投信基金能有一致性資訊揭露格式,強化此類基金公開說明書在ESG投資方針揭露事項之完整性,金管會已發布ESG相關主題投信基金之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一、投信事業募集發行ESG相關主題投信基金(或稱ESG基金),申報(請)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等書件,應至少揭露以下內容: (一)投資目標與衡量標準:說明ESG基金的主要永續投資重點和目標,所採用ESG標準或原則與投資重點關連性。基金應設定一個或多個永續投資目標,並具體說明衡量實現永續投資目標實現程度的評量指標。 (二)投資策略與方法:說明投信公司為達成永續投資目標所採用投資策略類型,將ESG因素納入投資流程之具體作法,對ESG相關因素之考慮過程,以及衡量這些因素之評估衡量方法。 (三)投資比例配置:基金持有符合ESG相關投資重點之標的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投資比重,並說明如何確保基金資產整體運用不會對永續投資目標造成重大損害。 (四)參考績效指標:若基金有設定ESG績效指標(Benchmark),應說明該指標之特性,以及該指標是否與該ESG基金之相關ESG投資重點保持一致。 (五)排除政策:說明ESG基金之投資是否有排除政策及排除的類型。 (六)風險警語:基金之ESG投資重點之相關風險描述。 (七)盡職治理參與:說明ESG基金所適用盡職治理政策及執行方式,以及投信公司盡職治理報告之查詢方法或途徑。 (八)定期揭露:投信公司募集發行ESG基金後,應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每年在公司網站上向投資者揭露定期評估資訊。
二、已成立以ESG為主題之基金,如公開說明書未揭露完整前揭內容者,應於審查原則發布後6個月內補正。
三、已成立之投信基金擬更名為ESG基金之處理原則:已成立之投信基金,該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投資策略及特色」,已含括「永續」及「企業社會責任」等文字,或同時涵蓋環境(如水資源、綠色資源、綠能、天然資源、對抗氣候變遷、抗暖化)、社會(如消除社會不平等、性別平等)、治理等投資操作策略或資產配置概念,如擬將基金名稱變更為ESG基金,在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之情形下,投信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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