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茂獲法院裁定重整事件,准予聲請緊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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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遠茂光電-公告法院裁定本公司重整事件,准予聲請緊急處分
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97/02/18 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 法院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發文字號:新竹地院97年度整聲字第1號 發文日期:97/02/18 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聲請人或重整人:聲請人 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6.聲請或通知內容:
本公司於今(18)日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內容如下: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含提示票據或其他行使債權行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不在此限。
自本裁定送達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包括假扣押)程序,應予停止。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
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
7.負債總額:台幣 6,758,772仟元(九十六年第三季財報)。 8.處理過程: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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