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就扭曲其內部市場之外國補貼規章生效及執委會發布相關執行細則供公眾諮詢
為有效打擊領有外國補貼之企業挾不公平之優勢在歐盟市場進行企業併購或參與歐盟公共採購等扭曲及危害公平競爭環境之行為,歐盟執委會前於110年5月5日提出歐盟就扭曲其內部市場之外國補貼規章提案,其立法內容於111年11月10日及11月28日分別獲歐洲議會及歐盟部長理事會採認,續於111年12月23日在歐盟公報公告(Regulation (EU) 2022/2560),並於本(112)年1月12日生效,且將自本年7月12日起實施。
該立法內容重點整理如下:
(一)該立法賦予執委會權利,可調查非歐盟國家賦予企業財務補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使其在歐盟市場從事企業併購、參與公共採購程序及其他可能影響市場情勢之經濟活動。執委會並有權在確定前述經濟活動造成歐盟市場扭曲之效果時,採取因應措施。
(二)接受外國補貼之企業依規定應負下列義務:
1、倘擬收購之企業、合併交易(merge)或合夥(joint venture)之任一方(含其關係企業)前一年在歐盟境內之累計營業額達5億歐元,且在交易前3年內受領與進行該交易相關之外國財務補助達5,000萬歐元,接受補貼之企業即應在完成前述交易前通知執委會,否則無法完成交易,且執委會得對違反義務之企業祭出高達該企業累計年營業額10%之罰鍰。另執委會有權解除未履行通知義務但已執行之交易。
2、倘公共採購標案預估金額達2.5億歐元,且在投標前3年內受領與該標案具關連之單一國家財務補助達400萬歐元,參與投標之受有補貼企業即應通知執委會,違者將面臨罰鍰,執委會並得禁止接受補貼之廠商得標。
3、上述兩項通知義務將自本年10月12日起實施。
(三)另執委會倘具合理懷疑,認為特定產業、經濟活動或特定補貼工具可能對歐盟內部市場產生扭曲效果,可依職權(ex-officio)啟動市場情勢調查,並得要求企業或公協會提供必要資訊,以利調查。
(四)倘執委會認定外國補貼情事存在且對歐盟市場造成扭曲,得進行「衡平測試」(balancing test),以便權衡外國補貼所致扭曲之負面效益與促進受補貼經濟活動發展之正面效益。倘結果係「弊大於利」,執委會得要求企業作出補救或特定承諾,如放棄投資特定資產或禁止從事特定市場行為等。另連續3年內賦予企業之財務補助倘未超過400萬歐元,該外國補貼即被推定為不太可能(unlikely)造成歐盟內部市場扭曲。
(五)此外,該立法允許執委會回溯調查企業在規章實施前5年內所受領之外國補貼,然前述補貼須在規章實施後對歐盟市場造成扭曲效應方適用該法相關規定。(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