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4-09-03 15:21:55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針對中信金(2891)提出公開收購新光金(2888)的九點聲明,新光金今日也祭出六點聲明公開回應,強調合意併購對象是台新金(2887),且前任董事長吳東進已非經營團隊,無權代表公司進行併購商議,重申合意併購應該優於敵意併購,才能符合主管機關鼓勵目標。
新光金六點聲明中,首先強調與台新金是經過二年努力,才由各自董事會正式決議啟動合併研究;經雙方簽署保密協定,並各自委聘外部專家進行查核及盡職調查等程序後,雙方經過數次協商談判才議定交易條件,送交各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已於今年8月22日簽定合併契約,一切都是依循正常程序合法合規辦理。
接下來雙方會依照程序送交10月9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向金管會等主管機關申請合併,一切都是依循主管機關所宣示的「開大門、走大路」的政策在執行。新光金強調,公司合意併購對象為台新金,尚無其他金控。
第二,新光金前董事長吳東進先生,非公司經營團隊,無權代表公司進行併購商議;中信金稱公司大股東吳東進願意與該公司合併,這才是「合意併購」,實已不當曲解「合意併購」法律上定義。
第三,新光金也說,中信金對外宣稱將來會禮遇吳東進先生家族,其公司治理想法亦令人訝異不解;新光金強調,雖無從得知禮遇內容為何,但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絕不可因為一己之私而得私相授受,如此言論似已漠視該公司董事會職權,恐有致一人決策的公司治理缺失之虞。
第四,新光金與台新金控合意併購在先,中信金是在新光金與台新金控長時間努力洽議之基礎上,臨時介入,從未與本公司有任何接洽,影響金融市場秩序。
第五,新光金說,雙方換股比例是經過嚴謹考量及談判才決定的,也符合獨立專家的合理區間內:而中信金所稱以「股東權益為優先考量」的說法,並不盡然符合企併法的規定,主要是企併法也明確規定「公司進行併購,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因此公司決定併購對象,除了價格公平合理外,也需從各方利害關係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員工及股東),合併公司間的文化、業務互補性及公司整合難易度等因素,綜合考量才能達到公司利益最大化,也只有如此才能使股東權益獲得最好的保障。
第六,新光金也重申,合意併購應該要優於敵意併購,方能符合主管機關支持鼓勵合意併購,不會為併而併的原則: 該公司相信與台新金控合意併購,能幫助公司實現利益最大。
新光金也說,亦聽到股東對於換股比例的意見,上週台新金法說會上亦有善意的回應,公司會再努力溝通,妥適回應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