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證券投顧違反洗錢防制相關規定,遭處以罰鍰50萬元
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處分一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5月7日
二、受裁罰對象: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間投顧)
三、裁罰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
四、違反事實及理由:時間投顧於108年1月18日因提供顧問服務而收取客戶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現金,惟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50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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