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庫金:合作金庫人壽保險違反保險法規定,遭核處罰鍰300萬元及4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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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合庫金-代子公司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金管會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4項糾正之處分案
1.事實發生日:109/11/27 2.違規情形: (一) 對於由銀行通路同一業務員送件辦理保單借款及購買新保單,該公司從保單借款至核保作業之過程中,僅相信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及保戶告知之資金來源為存款、薪資或獎金,未落實查證保戶保費來源實為該公司之保單借款,對於保戶以持續(高達4次)保單借款再購買另一張投資型保單,未確認保戶是否認知相關風險,有未確實評估保戶保險需求及商品適合度,亦未確實要求招攬通路及其業務員遵守法令,或建立相關監控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目、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身心障礙者電話行銷及不承保照會通知作業,有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達申領身心障礙手冊程度疾病(如雙目失明)者,列為防癌險、壽險等商品拒保項目,未確實評估是否得以批註除外後予以承保之可能,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 對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通路之招攬品質控管作業,對於申訴有要保書簽署之業務員非為招攬業務員,或屬於2人以上共同招攬之案件有未確實瞭解招攬過程之妥適性,並進行後續查處,對於申訴案件控管及後續處理機制有欠完備,以及事後未將上述招攬爭議、業務員管理不良及未遵循法令等納入績效考核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1目、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3.罰鍰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整。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金管會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4項糾正。 5.預計改善措施:除第(三)項改善措施尚未完成並預計於109.12.31前完成外,其餘所列各項缺失均已完成改善。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金管會109年11月27日網站裁罰書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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